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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唤证正确使用方法(拘传证上的秘密——隐藏在法律文书上的秘密)

时间:2024-08-29 08:01:06

这几天有朋友提到了传唤证。就是下面这个东西。

这是一份对当事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进行传唤的传唤证


传唤证在行政处罚和刑事侦查过程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,一般也有叫“传票”的。其作用就是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、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:对于不需要逮捕、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,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、所在单位进行讯问,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。在行政处罚过程中,也有传唤当事人的规定。

传唤证上一般会注明传唤当事人的姓名、依据的法律规定、接受传唤的时间和地点。

传唤证必须写明传唤对象

需要写明被传唤人的违法行为

传唤的法律依据


接受传唤的时间和地点是必须告知当事人的内容


一般在传唤证上,相关部门会注明违反不接受传唤的强制措施。如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,依法强制传唤。


强制传唤,就是“拘传”。拘传是指公安机关、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、 被告人,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 强制措施。拘传是中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,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,均有权决定适用。另外,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,经两次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,可以拘传。而行政处罚中,没有拘传的规定。下面就是拘传证。


回到传唤证。传唤是有时间限制的。在行政处罚中,一般情况下,传唤不得超过八个小时 ,但也有特殊规定,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: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,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,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;情况复杂,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,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。在刑事诉讼中,传唤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,也存在特殊情况。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:传唤、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;案情特别重大、复杂,需要采取拘留、逮捕措施的,传唤、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。为了防止办案机关采取连续传唤或者拘传(在传唤或者拘传十二小时后,立即二次拘传,不让当事人离开),变相侵害当事人的人身自由。所以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:不得以连续传唤、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。传唤、拘传犯罪嫌疑人,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。

我们可以看到,在拘传证上会有被拘传人到达时间和离开时间的内容,这部分内容要求必须当事人自行填写。


一般会要求当事人签名,捺手印。防止连续传唤或者超时间传唤

需要说明一点,当你接到传唤证的时候,意味着你已经成为了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当事人了,但不代表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当事人的犯罪事实,如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,可能会被认定为自首。